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榮君、鍾佳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 告 林榮君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鍾佳蓉 游明富即真正好機車行 游明富即非常機車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附表四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附表四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