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富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興建詮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