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債 權 人 明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結果所示,債務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路00號」,不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本件自非屬本院管轄。債權人以本件債務履行地位在臺南市七股區,主張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為有管轄權之法院,顯與前述規定不符。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