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562號債 權 人 蕭春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吳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曾與債務人祭祀公業吳益訂有委任契約,依約應給付報酬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據提出專任委託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影本乙份。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系爭契約之內容,蕭春美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是依系爭契約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報酬者應為「巨信開發有限公司」而非蕭春美,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