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務 人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明昇 人 之1 債 務 人 陳雅莉 債 務 人 葉麗珠 債 務 人 李東益 一、債務人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明昇、陳雅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億壹仟壹佰玖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柒點柒柒元、美金肆佰肆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點零肆元,及如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葉麗珠、李東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美金壹佰肆拾玖萬參仟肆佰伍拾柒點零伍元,及如附表二、四、五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