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90號債 權 人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債 務 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債 務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債務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二釐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本票,向其借款30,000,000元,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則債務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本票之發票人,依法應負清償票款及利息之責任等語,並據提出本票影本一紙。惟該票上記載之發票人並無「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本院遂於109年3月26日以武非午108司 促第28290號函請債權人提出得對債務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 公司請求之依據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雖具狀表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簽署處蓋錯章且覆蓋文字,三債務人均知悉有此債務等情詞。惟債權人所主張「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簽名處已遭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印文覆蓋,模糊不清難以辨識,無從認定「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發票人,又債權人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本院尚難據以認定其對債務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前開債權業已存在。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