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葉森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 債 務 人 葉森源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郭西良、馬明豪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千容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665元,另於更生方案 第6期當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19,49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55,37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東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數參照人事行政局所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每日工時8小 時,按月計薪,公司固定發放全勤及伙食津貼,加班並非常態,年終獎金並未固定發放,需視公司經營盈虧及員工表現決定,債務人月收入約為29,798元(已包含本薪、全勤津貼 、伙食津貼、電話津貼、達成獎金,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 等,有東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0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及福利津貼明細、債務人108年9月20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父親葉明翰(現年約69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目前除按月受領老年年金1,570元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 活津貼7,463元外,再無其他收入來源,故就年金與津貼不 足支應生活費用部分,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又審酌債務人父親除債務人外,另育有1名子女(債務人兄長),則債 務人主張由渠等平均分擔扶養之責,按月提列父親扶養費用2,933元等,應屬合理;另債務人與配偶育有長子(現年約15歲)及長女(現年約6歲)均尚未成年,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名下雖有不動產,惟係供自住使用,目前每月尚須繳付近萬元房貸,配偶月收入僅約2萬多元,則債務人主 張與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亦屬有據,再參以債務人及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則其按月提列子女扶養開支7,334元,要屬合理,有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親與兄長戶籍謄本、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9月25日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1月18日函、 債務人108年9月20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25,133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 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 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32,649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父親扶養支出(14,866-1,570-7,463)÷2+子女扶養支出(14,866÷2)×2=32,649】,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 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9,498元提列於更生方案第6期當期清償完畢,亦有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2日函、債務人108年11 月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 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 ㈣另查,債務人名下除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5年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19,498元(即保單解 約金)(至於債務人名下關於超巨奇企業有限公司之投資,因該公司於107年8月即已停業,迄今尚未復業,此部分投資明顯不易變價,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3項規定,不予計入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有說明之必要)。再者,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72,000元(計算期間:106年5月起至108年4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於聲請更生 時自陳該段期間總收入數額),有債務人108年5月10日更生 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8年度消債 更字第266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17,51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107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核算 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7,334÷ 2)×2〉×8+〈12,388+(7,334÷2)×2〉×12+〈14,866+(14,866-1,57 0-7,463)÷2+(14,866÷2)×2〉×4=517,516】,扣除後所得之數 額為154,484元(672,000-517,516=154,484)。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55,37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金額亦已超逾債務人名下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之數額,是上開方案應視為已盡力清償甚明。 ㈤另查,第三人劉懿慧前以其名下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 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 之同段16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邀同本件債務人葉森源擔任連帶保證人辦理借款。茲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乃提出不動產鑑價報告表示,因主債務人目前繳息正常,迄今未受償本金金額為327,695元,然依前揭設定抵押之土地及建物價值經該 行評估之拍賣價值可達數百萬,預估可足額收回該公司房貸部分之債權等語,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則考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縣公 司之房貸債權預估可足額受償狀況下,再兼顧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受償權益及其公平性,故本件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之債權總額、債權比例與清償比例均未加計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房貸債權,特此敘明。 三、末查,全體債權人固均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是否有其必要,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14.66%,更生方案難謂已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然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明文可參。查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之必要性,並謂債務人仍有調整空間。然觀債務人每月個人開支控制在14,866元範疇,並未超逾依臺南市108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1.2倍所核算之標準甚明。而其並與受扶養人口(父親與兩名子女)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兄長、配偶等)平均分 擔扶養費用,按月提列父親扶養費用2,933元、兩名子女扶 養費用共7,344元,亦未逾依首揭規定所核算出之扶養費用 標準,當應予尊重。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與受扶養親屬生活方式,已逾合理程度,且渠等未考量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與受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㈡末查,本件債務人已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得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逾十分之九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一: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1)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665元,共72期。 (2)保單解約金:於更生方案第6期當期清償新臺幣19,498元,共1期。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078,367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355,378元。 5、清償成數:17.1%。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本表所示債權總額、債權比例與清償比例均未加計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貸款 債權金額346,170元,有陳明之必要。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期至第72期 (共72期) 保單解約金 (於更生方案第6期 當期清償完畢)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455 4.5% 210 877 15,997 二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125 10.06% 469 1,961 35,729 三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9,578 29.32% 1,368 5,717 104,213 四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8,321 33.12% 1,545 6,458 117,698 五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867 2.93% 137 571 10,435 六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4,718 8.89% 415 1,733 31,613 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64 9.65% 450 1,882 34,282 八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31,839 1.53% 71 299 5,411 合 計 2,078,367 100% 4,665 19,498 355,378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