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美秀 債 務 人 王淑琪即富喬企業社(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美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王淑琪即富喬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1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淑琪即富喬企業社於107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500,000元,並簽發本票一紙(發票日期:107年12月27日 、票面金額:伍拾萬、到期日:108年7月1日)交聲請人收 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中西區 │保安段│133 │87.00 │3分之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