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哲 債 務 人 王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規定甚明。 復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王雪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借款,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440,000元②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6年9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雪芳於106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200,000 元②1,500,000元③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6年9月27日止②126年9月27日止③116年9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王雪芳自107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896,620元②1,426,590元③1,822,609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08年1月10日以書面通 知催告債務人王雪芳,然未獲置理,依①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二項第㈣款(聲請狀誤載第十條第二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②借款契約書第八條第二項第㈣款(聲請狀誤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③借款契約書約定第九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7年8月2日信託登 記予相對人和資企業有限公司,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個人戶授信專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影本3件、牌告利率異動查詢1件、貸 放明細歸戶查詢1件、動用/繳款記錄查詢3件、催告函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王雪芳、相對人和資企業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王雪芳、相對人和資企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王雪芳、相對人和資企業 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怡北段 │798-9 │115.46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門│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廊│計│位│材料│台│遮│位│ │ ├──┼─┼──────┼────┼────┼─┼─┼─┼─┼─┼─┼─┼──┼─┼─┼─┼──┤ │001 │7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65│59│55│21│4.│20│平│鋼筋│27│12│平│全部│ │ │1 │怡安路1段262│南區怡北│鋼筋混凝│.4│.3│.5│.8│02│6.│方│混凝│.6│.2│方│ │ │ │ │巷35弄46號 │段798-9 │土造 │4 │7 │5 │9 │ │27│公│土造│4 │2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