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謝錦在、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錦在 債 務 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自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許自足、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2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等人於① 105年4月22日及②108年2月20日向聲請人以本票向聲請人借款①14,265,600元②22,896,000元,後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尚有19,591,200元未清償。又許自足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916、3917號)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 大苓段 │351 │16120.00│全部 │ ├──┼───┼────┼────┼──┼────┼────┤ │002 │臺南市│ 歸仁區 │ 大苓段 │424 │204.00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