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79號聲 請 人 黃聖博 相 對 人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黃鈴惠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黃鈴惠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如附件所示之臺南地方法院郵局存證號碼第988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內容為通知相對人終止信託契約)。然依相對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地址及相對人黃鈴惠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寄送系爭存證信函,皆遭郵務機關以逾期招領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鈴惠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正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黃鈴惠現仍設籍於「臺南市○○區○○里○○000 號」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前往前述地址訪查後,探得該址現為空屋,相對人黃鈴惠並未居住該址,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08年9月27日南市警學偵字第1080475587號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鄭良政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向相對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寄送之系爭存證信函,雖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訪查之結果,相對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仍前述登記地址營業中,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年10月1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80474607號函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並無不知相對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