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5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李同和 相 對 人 瑞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貞伶 相 對 人 蔡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 61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秦建華 (附表)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