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108年度建字 第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經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108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1萬8,811元及其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1萬8,81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