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妍瑄即陳嘉君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⒈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臺南東門郵局尚有存款,請提出該存簿「近期」明細到院供參。 四、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安安月子中心,是否即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所載之「安馨企業社」?請說明公司之聯絡地址,及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等),以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與「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 養費」應分別計算,請分別列載受扶養人及據實填載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並請修正聲請人個人支出金額(不包含受扶養人之支出部分)。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支出勞保費、健保費之相關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