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子倫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嬿合 附件: ⒈聲請人現未於訴外人奕安鋼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如消費者債務更生聲請狀所述仍遭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6750號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扣薪? ⒉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⒊請說明聲請人之保險內容,並提出保險單。 ⒋請提出聲請人工作於騰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月薪資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