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日科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秉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5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