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邦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6,9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