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整治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78,7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1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