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吳雅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