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尤俊元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9,223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