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梁梅桂 訴訟代理人 吳佳龍 林仲豪 戴勝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梅桂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