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第三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之範圍內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