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建宇、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4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