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楊文水即文水企業行 送達代收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