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王宥鈞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爾儀控工程有限公司、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萬9,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240元。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裁定獲准( 本院108年度救字102號),倘其聲請准許確定在案,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