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3號原 告 常州市旻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鋼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任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3,4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