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壽明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1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