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1號原 告 梁永鎮 李政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海水、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瑞昌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固主張其排除侵害之面積難以計算,故依坐落臺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5%按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41,074元計算結果為3,507,720 元,認為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由原告書狀可知,原告請求排除者,即為被告就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同段211 、212 、213 、214 、215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拆除行為及將系爭建物圍起之行為,故原告請求排除被告在系爭土地上侵害之面積,至少應為系爭建物之面積,而系爭建物之面積,業已分別詳細記載於不動產買賣增補協議上(見原證二),故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之面積已可特定,計算結果其面積為744.66平方公尺【計算式:179.74+179.74+179.74+25.70 +179.74=744.66】,按公告土地現值41,074元計算結果為30,586,165元【計算式:41,074×744.66=30,586,165】,爰 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