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 尚應補繳2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