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楊斯傑 許威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楊翠夏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20日108年度訴字第135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