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被告 大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黃瑞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0號 上訴人即被告 大和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榮 送達代收人 吳麗珠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