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號原 告 鴻運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鄭羽倩 溫進輝 被 告 曾鄭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前提出收取訴外人黃紘凱交付斡旋金新臺幣50萬元之支票(付款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票據號碼:KD0000000號、發票日:107年10月31日)影本到院,並備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