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 訴 人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聖博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日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