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丁秀逸、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林彰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丁秀逸 被 上訴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成功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880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