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丁秀逸、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林彰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丁秀逸 被 上訴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成功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 月1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2,88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 予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