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蘇冠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訴訟能力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此項要件有無欠缺如有疑義,不問訴訟程序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本件係由陳丁裕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抗辯原告雖於108年2月2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董、監事,同日經改選陳丁裕等人為董事,再由董事會決議互推陳丁裕為董事長,然該次股東會有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之重大瑕疵,被告已經另案訴請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訴訟,陳丁裕以其為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欠缺合法之法定代理權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核閱屬實。是本件由陳丁裕為原告之法定理人身分起訴,是否合法代理、其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牽涉本件起訴之合法要件。故本件起訴是否合法,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於 該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