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汪裕成 被上訴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