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瑞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貞伶 被 告 蔡義成 蔡陳鳳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997元,應繳裁 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4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