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0號上訴人即被告 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昆隆 送達代收人 侯碧龍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鉑昍科技 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