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淑宛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 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82,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66,34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