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戊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戊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9,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