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轉讓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上 訴 人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忠信、曾子娟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