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同和 被 告 瑞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貞伶 被 告 蔡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八結欠金額欄所示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瑞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發公司)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邀同被告陳貞伶、蔡義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簽訂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被告瑞發公司依系爭授信契約之特約條款,自107 年12月6 日起陸續委請原告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由原告於107 年12月17日至108 年2 月18日間如附表「墊款期間」欄所示之始日,墊付如附表「墊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約定聲請人墊付信用狀款項後,依系爭授信契約授信共通條款第3 條第1 項、特約條款第5 條第2 項約定,利息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之約定,各以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率計算,自原告墊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依系爭授信契約授信共通條款第7 條第1 款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催告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又依系爭授信契約授信共通條款第3 條約定,未依約履行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墊)款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墊)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計至108 年2 月18日止,原告為被告瑞發公司墊款總金額合計為900 萬元。詎被告瑞發公司於部分墊款到期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結欠金額」欄所示借款本金,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陳貞伶、蔡義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爰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1 份、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各5 份、本息攤還表2 紙、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1 紙、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70頁、第101 頁至第103 頁)。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墊款本金│結欠金額│墊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 │號│ │ │ │ │ │ │ ├─┼────┼────┼────────┼────────┼──────────────┼───┤ │1 │420萬元 │91萬元 │107 年12月17日(│自108 年1 月31日│自108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原附表│ │ │ │ │原告誤載編號1 為│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編號1 │ ├─┼────┼────┤12月27日)至108 │週年利率百分之2.│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月├───┤ │2 │180萬元 │39萬元 │年2 月1 日 │89 2計算。 │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原附表│ │ │ │ │ │ │。 │編號4 │ ├─┼────┼────┼────────┼────────┼──────────────┼───┤ │3 │140萬元 │140萬元 │107 年12月20日至│自108 年1 月20日│自108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原附表│ │ │ │ │108 年2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編號2 │ ├─┼────┼────┤ │週年利率百分之2.│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月├───┤ │4 │60萬元 │60萬元 │ │89 3計算。 │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原附表│ │ │ │ │ │ │。 │編號5 │ ├─┼────┼────┼────────┼────────┼──────────────┼───┤ │5 │140萬元 │140萬元 │107 年12月24日至│自108 年1 月24日│自108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原附表│ │ │ │ │108 年2 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編號3 │ ├─┼────┼────┤ │週年利率百分之2.│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月├───┤ │6 │60萬元 │60萬元 │ │89 322計算。 │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原附表│ │ │ │ │ │ │。 │編號6 │ ├─┼────┼────┼────────┼────────┼──────────────┼───┤ │7 │220萬元 │220萬元 │108 年12月18日至│自108 年2 月18日│自108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原附表│ │ │ │ │108 年3 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編號7 │ ├─┼────┼────┤ │週年利率百分之2.│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月├───┤ │8 │150萬元 │150萬元 │ │89 244計算。 │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原附表│ │ │ │ │ │ │。 │編號8 │ ├─┼────┼────┼────────┼────────┴──────────────┼───┤ │合│ │900 萬元│ │ │ │ │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