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林張語 代 理 人 林継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D0454279-9 │1 │1000│ ├──┼──────────┼───────┼──┼──┤ │000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X0010865-0 │1 │168 │ ├──┼──────────┼───────┼──┼──┤ │0003│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111508-5 │1 │256 │ ├──┼──────────┼───────┼──┼──┤ │0004│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X0146054-8 │1 │170 │ ├──┼──────────┼───────┼──┼──┤ │0005│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180931-9 │1 │159 │ ├──┼──────────┼───────┼──┼──┤ │0006│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219248-1 │1 │315 │ ├──┼──────────┼───────┼──┼──┤ │0007│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255853-6 │1 │165 │ ├──┼──────────┼───────┼──┼──┤ │0008│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6NX0284875-6 │1 │178 │ ├──┼──────────┼───────┼──┼──┤ │0009│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307618-5 │1 │1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