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黃祐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0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21318-1 │1 │650 │ ├──┼──────────────┼─────────┼───┼────┤ │0002│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71710-8 │1 │82 │ ├──┼──────────────┼─────────┼───┼────┤ │0003│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03575-7 │1 │1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