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聲 請 人 李暉明即李詩清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發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謝璧卉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00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103196-6│1 │1000 │ ├──┼───────────┼───────┼──┼───┤ │00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87-NX-14956-0 │1 │580 │ ├──┼───────────┼───────┼──┼───┤ │00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92-NX-17661-3 │1 │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