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6號聲 請 人 張斗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6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8年6月6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對外網站頁面截圖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19200 │ 1 │1000│├──┼──────────┼──────┼──┼──┤│ 2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1953 │ 1 │100 │├──┼──────────┼──────┼──┼──┤│ 3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5810 │ 1 │110 │├──┼──────────┼──────┼──┼──┤│ 4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7717 │ 1 │60 │├──┼──────────┼──────┼──┼──┤│ 5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9922 │ 1 │63 │├──┼──────────┼──────┼──┼──┤│ 6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11790 │ 1 │66 │├──┼──────────┼──────┼──┼──┤│ 7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13797 │ 1 │69 │├──┼──────────┼──────┼──┼──┤│ 8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15790 │ 1 │73 │├──┼──────────┼──────┼──┼──┤│ 9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17789 │ 1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