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暉富、凱尉股份有限公司、曾忠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李暉富 相 對 人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僱於相對人,相對人無預警資遣聲請人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情形, 依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惟相對人之主營業所 所在地設於彰化縣○○鄉○○路0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見本 院卷第77頁)可稽,又聲請人提出之名片(見本院卷第23頁)上亦記載公司地址為彰化縣○○鄉○○路000號, ,復經本院依職權以公務電話詢問相對人,是否有員工工作地點位於臺南市,及聲請人工作地點,經相對人財務會計王湘文表示公司位於彰化,聲請人工作地點也在彰化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87頁)在卷可憑,故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及聲請人之勞務提供地均在彰化縣,核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範圍。基此,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