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卓恩婷、廖麗綸、柯博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65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卓恩婷 債 務 人 廖麗綸 債 務 人 柯博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165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821元 柯博鈞、廖麗綸 自民國96年0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14,069元 柯博鈞、廖麗綸 自民國96年0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821元 柯博鈞、廖麗綸 自民國96年0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4,069元 柯博鈞、廖麗綸 自民國96年0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