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曹秋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31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曹秋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3031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0234元曹秋皓自民國95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001新臺幣80234元曹秋皓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